2月24日,來自歐洲當?shù)孛襟w報道稱,歐盟知識產(chǎn)權局已經(jīng)作出裁定,認為蔚來汽車ES8及ES6與奧迪的S8及S6不構成商標混淆性相似,并因此駁回了奧迪的請求。此前,奧迪對蔚來汽車在歐盟知識產(chǎn)權局注冊的ES8和ES6商標提起了無效請求程序。
對此,蔚來汽車表示不予置評。奧迪方面發(fā)言人已經(jīng)就此作出證實,并稱將等待法律層面的裁定。
奧迪“碰瓷”蔚來
奧迪“碰瓷”蔚來,背后有自己的“小心思”。
2021年5月,蔚來發(fā)布挪威戰(zhàn)略,宣布正式進軍挪威市場。2022年10月8日,繼挪威后,蔚來宣布進入德國、荷蘭、丹麥、瑞典等四個歐洲國家,進一步拓展其在歐洲市場的業(yè)務。從2022年10月中旬起,蔚來開始在德國等市場陸續(xù)交付ET7、ET5和EL7(國內的ES7)三款車型。
奧迪率先發(fā)難。2022年6月16日,奧迪在德國慕尼黑地方法院對蔚來汽車提起訴訟,指控蔚來侵犯奧迪的商標權。奧迪訴稱,蔚來決定將其兩款車型命名為ES6和ES8,侵犯了奧迪兩款車型S6和S8的商標權。
今年1月,德國慕尼黑地方法院初審裁定,蔚來ES6和ES8的名稱侵犯了奧迪的商標權,因為它們可能被誤認為是奧迪品牌S6和S8的電動車型。蔚來被禁止使用ES6和ES8的車型名稱在德國銷售產(chǎn)品。
“1月19日,德國慕尼黑地方法院就奧迪訴蔚來侵犯商標權糾紛一案作出初審判決,對此判決我們感到非常遺憾。我們將堅決上訴,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目前蔚來在歐洲業(yè)務正在有序開展,EL7和ET5近期將開啟交付,充換電設施建設等也正在加速推進。”蔚來汽車聯(lián)合創(chuàng)始人秦力洪此前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強調,這僅是初審,并不是終審結果,公司將堅決上訴,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如何看這類糾紛
如何從法律角度看待這類糾紛呢?
“從法律角度看,這屬于知識產(chǎn)權訴訟,在慕尼黑地方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后,只有在法定時間內上訴,一審判決就不能生效。”中天律師事務所何斌在接受《中國汽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因此,蔚來汽車理直氣壯積極應訴、并及時上訴是明智之舉。
“歐盟知識產(chǎn)權局裁定雙方商標不構成混淆性相似,法理依據(jù)充分,裁決非常恰當。”湖南法源律師事務所律師任羽倫告訴《中國汽車報》記者,“混淆性相似”是指由于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所造成的誤認。通常判斷商標侵權,一般需要滿足兩個核心要件,一方面是客觀要件,即混淆性相似和主觀要件必須是主觀惡意。其中惡意要件是主觀的、內在的,不容易掌握,一般采取列舉的方式闡述??陀^要件是外在的,可以經(jīng)過外表觀察確定,即只有當被告商標與原告商標等客觀上具有模仿、翻譯、音譯等現(xiàn)象時,才構成足以導致混淆的相似性。
“從雙方糾紛的情況結合法理來看,商標近似與商標混淆是有區(qū)別的。”何斌解釋,商標近似與混淆的關系在于近似是因,混淆是果。即意味著,由于產(chǎn)品的商標在外觀上近似的原因,才會造成對商品或服務混淆的結果。無近似之原因,便不會發(fā)生混淆之結果。近似雖然也依賴于人主觀上的判斷,但從本質上來講是一種客觀標準。雙方商標是否近似,從根本上取決于設計中形狀、圖案和色彩的相近程度;兩個商標如果構成近似,也緣于包裝裝潢中文字、色彩、圖案等要素之間缺乏明顯差異。而混淆則是基于上述近似之原因,于一般公眾或普通消費者主觀上無從分辨,而誤將兩個事實上來自不同主體的商品或服務混同為一。但是,有近似并不必然產(chǎn)生混淆之結果。近似有程度之分,所導致混淆的可能性便也有大小之別。從近似的程度來說,有一般近似、較為近似和非常近似。不同程度的近似所導致混淆的可能是不相同的,在非常近似和較為近似的情況下,極易發(fā)生混淆的結果。但在一般近似的情況下,是否產(chǎn)生混淆或混淆的可能有時會取決于其他因素。
對“出海”企業(yè)的啟示
從雙方糾紛的進展,給正在加速“出海”的中國汽車及零部件企業(yè)帶來怎樣的啟示呢?
“知識產(chǎn)權糾紛本身就是商業(yè)競爭的直接反映。”招商證券分析師許紹詠向《中國汽車報》記者談到,蔚來ES6和ES8與奧迪S6及S8之間并無直接競爭關系,在中國國內市場上從沒有消費者對雙方的車型發(fā)生誤認或混淆,更沒有出現(xiàn)過誰告誰的糾紛,而蔚來去年剛剛準備進入歐洲立足未穩(wěn)之久,奧迪就搶先一步,同時從行政無效請求途徑和法律訴訟途徑雙管齊下,阻撓蔚來汽車在歐洲市場落地的意圖明顯,這是典型的商業(yè)競爭,對此,蔚來積極應對才有希望勝出。
“雙方的這種車型命名方式是各國車企都在使用的,并沒有誰主觀惡意要去傍對方的知名度。”華泰證券分析師彭松林向《中國汽車報》記者表示,“字母+數(shù)字”的組合在世界各大品牌的車型命名中是十分普遍的做法,優(yōu)點是相較于冗長的單詞更好記,產(chǎn)品級別一目了然,缺點則是這種組合較為簡單,看上去容易接近,但實際與車相關聯(lián)后,一般不會發(fā)生錯認或混淆。事實上,誰也不會將奧迪Q5與英菲尼迪Q50、雪鐵龍凡爾賽C5X與馬自達CX-5、BMW X7與BEIJING X7相混淆,這幾乎是路人皆知的常識。
數(shù)據(jù)顯示,2021年,汽車出口201.5萬輛,同比增長1倍。2022年,中國汽車出口311萬輛,躍升為世界第二大汽車出口國。“不管理由是否充分,在中國汽車出口越來越多的情況下,無論是整車還是零部件企業(yè)對這類問題一定要有所防范。”許紹詠表示,不僅要從自己產(chǎn)品本身的知識產(chǎn)權方面進行嚴格把關,也要對出口目的地的相關法律、市場有所了解,其實像華為等較早“出海”的企業(yè)有專門的知識產(chǎn)權管理部門和律師團隊,并會制訂相關的預案或應對措施,一旦發(fā)生問題也會有專業(yè)團隊來進行應對,盡管不一定每一家汽車行業(yè)企業(yè)都能做到華為這樣的專業(yè)水平,但有這樣的競爭意識及防范意識,才能在“出海”中行穩(wěn)致遠。